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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20:20:53编辑:百年偕老网浏览(43)
但有了人类的干预,我们就要追求一种供求平衡,找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途径。
此外,SAACKE UCC超低NOx燃烧系统可按照客户特定需求和项目现场条件进行专门设计和个性化定制。然而,所有这些工艺除了会增加燃料消耗和材料成本之外,由于使用化学添加剂而又再增运行成本。
除德国不莱梅研发中心的测试设备外,SAACKE公司还在SAACKE中国青岛工厂建成了一台32MW的燃烧系统演示装置。我们的目标是,在2016/2017年供热期开始的时候,能够让首批SAACKE超低NOx燃烧器投入运行。但 SAACKE 在研究这些技术和应用后发现,这些降低 NOx 的措施容易造成氧气过剩或一氧化氮浓度过高等问题。第三方认证机构T.V Nord对此进行了实际检测, 分别在小负荷、部分负荷和满负荷的情况下,以半小时为限测得 NOx 平均排放值均小于28mg/m?,一氧化碳排放值低于50mg/m?。而大量已经在使用中的燃烧系统,也能够采用此项超低氮新技术,以便能进一步降低排放并发挥更好效能。
目前,拥有的最新优化产品SAACKE UCC超低 NOx 燃烧系统,在各方面均已优于中国未来将实施的排放标准值,并且无需昂贵的添加剂或辅助措施。对于SAACKE来说,中国这些陆续实施的排放标准,也让我们看到了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而且我们希望借助SAACKE超低 NOx燃烧系统来进一步提升企业在亚洲市场的地位。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提交碳排放报告到履约截止日期约有23个月时间。
待行业范围扩大时,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季度。一般情况下,控排企业必须用当年或往年的配额来完成履约。美国加州碳市场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132014年)、第二阶段(20152017年)和第三阶段(20182020年)。实施滚动履约有助于放大市场需求,增加市场交易量,更好的发挥碳产品的金融属性,充分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交易主体规模化、交易产品市场化,从而推动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的碳市场。
第三方核查机构需要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后与履约截止日期前集中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此外,滚动履约实现了不同行业控排企业的错峰履约,给企业提供了随时观察、学习其他履约企业做法和效果的机会,可以增强学习交流,从而帮助企业提高配额管理能力,提高积极性和参与度。
配额分配的周期设置为一年,履约期与配额周期间隔3个月,用于监测报告和核证(MRV)。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的最后1个月末完成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报送。实施滚动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每年除履约月份之外的11个月作为投资主体参与碳市场,既作为控排的约束方,也作为市场投资的参与方。考虑首批纳入八大行业的控排企业,实行按季度分行业履约,每季度两个行业履约。
如2018年1月履约的企业,其上一年的配额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此类推。(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受到制约。(四)有利于碳市场主体多元化。此外,非履约阶段的流动性欠缺还会导致有价无市的情况出现,而在履约阶段也可能出现因配额总体富余从而集中抛售导致碳价急剧下跌的现象。
同时,也有利于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避免出现因单一履约期导致的每年仅23个月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要求。
从确保规则执行的可持续性和有利于市场活跃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实行单月滚动履约机制。2014年和2015年,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履约期最明显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场成交量激增、交易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伴随较大的波动。
同时,通过活跃的碳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咨询服务机构、非控排企业、甚至个人参与市场,建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碳市场拥有足够的宽度,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经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每个行业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即履约前2个月)内完成对该行业的核查工作。(二)有利于碳市场产品创新。或按行业的相关性程度将行业划入同一月份或相近月份履约,每个月份可设置1个或多个行业履约。实施滚动履约,能够使参与各方工作量实现全年相对均匀分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履约分为年度履约和履约期履约两种,一个碳交易实施阶段为一个完整的履约期。
可将首批八大行业划分为8个履约期,每个履约期1个行业,新增行业填补月度空白,当纳入交易的行业超过12个时,可设置每月多个行业履约。新增行业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月份。
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须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提交注销。(二)滚动履约方式1. 配额周期。
履约时间为每年6月,配额分配计划最晚会在履约期开始前6个月确定,免费配额最晚则在每个履约年开始前2个月分配给控排企业。碳交易市场建设包括政策法规体系、市场机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碳交易市场机制包含了配额总量设定与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机制、排放量MRV(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交易管理机制、履约与排放量抵消机制等方面。
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不仅是政府和重点排放单位,也包括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个人等多个参与方。此外,除核查期外的时间,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无其他业务可开展,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核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四)国内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机制。可见,试点地区交易市场表现出非常强的履约驱动特点,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这种履约期过度的量价齐升现象扭曲了减排成本的传递。
每一个配额周期为碳排放的监测周期。一、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履约机制(一)欧盟碳市场(EU ETS)履约机制。
EU ETS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和第三阶段(20132020年),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预借和存储,在履约周期存在重叠的条件下,控排企业利用下一履约周期的配额弥补当前履约周期的配额短缺,控排企业也可将剩余的配额储存到下一履约周期使用。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结束后的1个月(即履约前3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报告。
排放配额通过免费和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额可以无限存储且永不过期。市场流动性关系碳交易市场的活跃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所属行业履约期当月的最后一天前向所属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或可包含部分按规定可用于抵消的CCER)。我国试点地区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在履约期内向碳交易主管部门上缴与监测周期内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根据各试点地区政策规定,可以一定比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试点地区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碳排放监测周期,每一年对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量进行履约抵消。此外,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
与此同时,实施滚动履约机制也将增大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加配额初始分配和MRV难度,在滚动履约机制下的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效期及跨期交易、新增企业配额发放、CCER抵消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机制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避免市场风险发生,为碳市场稳定有序和持续健康运行做好保障。履约期集中在每年的56月,天津、湖北履约时间为5月31日前,北京为6月15日前,重庆、广东为6月20日前,上海、深圳为6月30日前。
碳金融产品创新能够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使碳金融发挥一般金融融通功能,引导市场发现碳排放的真实成本,扩大碳交易广度。韩国碳市场自2015年1月启动,包括第一阶段(20152017年)、第二阶段(20182020年)和第三阶段(20212025年)。
每个月份履约行业的企业计算配额的时间周期为截止上一季度最末一天的前一年时间,即:M年N月(1N3)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2)年(N+9)月至(M-1)年(N+8)月;M年N月(N=4)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1)年(N+8)月;M年N月(5N12)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年(N-4)月。控排企业依据欧盟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报告其上一年度经核查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4月底前向所属成员国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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